车祸10天后就医保险拒赔后续 法院判决支持赔付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01 00:00:00
关键词: 2026-04-01 12:08:51  百家号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,海南儋州市民陈某小腿受伤,但她在事故发生后10天才去医院检查治疗。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。2025年9月4日,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路段倒车时,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,导致陈某连人带车摔倒,小腿受伤。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,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陈某无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陈某感觉小腿疼痛,但当时以为只是皮外伤,没有去医院检查。直到10天后,疼痛加剧,她才来到儋州市某医院就诊,被诊断为“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”。医生建议休息2周。陈某据此向肇事司机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3600余元。然而,保险公司提出抗辩,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10天才去检查,无法确定伤情是否由事故造成。保险公司还指出,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报险,直到2026年1月才报案,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,因此拒绝赔偿。双方协商无果,陈某一纸诉状将张某、保险公司和车辆所有人某公司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。庭审中,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陈某的事故发生时间与检查治疗时间间隔10天,无法排除其他介入因素,不能证明伤情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陈某则当庭陈述:“事故当天我就感觉小腿很疼,但因为当时没有出血,我以为只是皮外伤,过几天就好了。没想到越来越疼,10天后实在受不了才去医院的。”张某也当庭确认了陈某的说法:“事故确实造成她小腿受伤,我当时也看到了。”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陈某是在事故发生后10天才去医院检查治疗,但庭审中陈某和张某均确认事故造成陈某小腿受伤,而陈某经医院诊断为“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”,与事故当时造成的损伤部位完全一致,足以认定是事故造成的。陈某因治疗伤情发生医疗费815.12元(含医院诊疗费653.12元、药店购药162元),与事故相关,应予支持。关于误工费,医生建议休息14天,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,法院酌情按每天100元计算,误工费为1400元。交通费酌情支持50元,车辆维修费200元有票据为证,予以支持。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465元。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,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,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。车辆所有人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,法院之所以支持陈某,是因为有两个关键证据:第一,庭审中陈某和张某均确认事故造成其小腿受伤;第二,10天后诊断的“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”与事故造成的损伤部位完全一致。虽然没有第一时间就医,但损伤部位的一致性足以让法院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。符雯妃解释说,如果因果关系无法确定,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赔。但在该案中,因果关系是确定的,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“未及时报案”为由完全免责。 (责任编辑:08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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